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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基于音乐教育争鸣的“思”与“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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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7 18:58:1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转载公众号:音乐周报

感谢李辉老师分享


基于音乐教育争鸣的“思”与“悟”
| 李辉


近几个月,《音乐周报》连续刊登张燚、麦琼、吴洪彬、余少鹏、张永朋等五位作者关于“音乐教育与美育”的七篇文章,笔者密切关注并饶有兴趣地反复阅读,受益匪浅,更激发了自己的深入思考。
笔者以为,讨论问题应该建立在同一个平台上,对共同的概念有相同的认知。否则,易导致争鸣时无法直击主题,难以取得共识。在此所探讨的“音乐教育”以“义务教育阶段的基础音乐教育”为核心。
首先,把权威文件(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中,与七篇文章内容相关的表述提炼出来,作为下一步分析、思考、判断的依据。




《意见》把美育确定为“立德树人的重要载体”,目标是“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其本质包括四方面:“审美教育、情操教育、心灵教育、丰富想象力和培养创新意识的教育”,其中“审美教育”位居首位,音乐课在美育的主要课程中亦名列第一。
《意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美育课程的主要目标:一是“注重激发学生艺术兴趣和创新意识”,二是“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审美趣味、审美格调”,三是“帮助学生掌握1至2项艺术特长”。
《意见》提出要从“艺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艺术审美体验”“艺术专项特长”三方面逐步完善美育的教学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着力提升文化理解、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创意实践等核心素质,帮助学生形成艺术专项特长”。为此要“树立学科融合的理念”:“加强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劳动教育相融合”,“充分挖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体现中华美育精神与民族审美特质的心灵美、礼乐美、语言美、行为美、科学美、秩序美、健康美、勤劳美、艺术美等丰富美育资源”。
在领会《意见》以上内容的实质时,应当把握五个关系:第一,美育与教育的关系——立德树人的重要载体,如果缺乏对这一定位的认知,美育工作就不可能站位高远、高屋建瓴。第二,美育本质中四个方面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任务、途径。第三,美育目标和课程主要目标之间的层级关系,也就是宏观与微观的异同。第四,课程与教学的关系,即按照美育课程既定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学效果。第五,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劳动教育的关系,要全面融渗、全方位展开。
对于七篇争鸣中的若干问题,笔者的认知亦非正确,权当抛砖引玉。
第一,音乐教学是音乐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音乐课是美育的主要艺术课程,当属于美育范畴。既然如此,它理应与国家关于美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吻合,以提高学生审美与人文素养为目标,把握音乐课程在学生成长各个阶段主要目标的异同,牢记音乐教育既是审美教育,又是情操教育、心灵教育,还是丰富想象力和创新意识的教育,真正成为“立德树人的重要载体”。
第二,《音乐教学就一定是美育吗?》原文援引“音乐等艺术课程最重要的价值是在基础教育阶段发展学生的创造力”,指出“创造力才是艺术教育的首要目标”。这里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美育可以培养创新意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这只是充分条件,并非充要条件。二是目标有长远与近期、直接与间接之分,“首要”之说须严格论证。三是创新创造活力是音乐教育潜移默化中积淀出来的,而非立竿见影的直接产品。
第三,“专业化音乐教学”属于美育,但不属于“基础音乐教育”范畴,后者是面向全体适龄学生的全人教育。因此,如果没有深刻认识二者各自的价值追求、培养体系、人才模式,很好地把握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势必混淆音乐教育的不同理论体系和培养体系。
第四,音乐只以音乐的美为目的”——应该是作者依据音乐美学而进行的表述,这种排它性的陈述与音乐在社会生活中所衍化出来的多种功能没有矛盾,无论是背景音乐、舞蹈音乐、礼仪音乐,还是将音乐运用于心理治疗、体育运动等,恰恰都体现了音乐的美学追求,是音乐与社会生活有机融合的产物。
第五,“学了一门技术、恨了一门艺术”“喜欢音乐,但不喜欢音乐课”等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可能涉及对“专业音乐教育”与“基础音乐教育”两大音乐教育体系认识的偏差,也可能涉及课程体系、教材内容、训练方式和教学方法,笔者认为承担教学的老师其人文素养对于学生的影响力不可低估。
第六,喜欢音乐,但不喜欢音乐课”的现象客观存在,问题的关键是要澄清概念。“喜欢音乐”中的“音乐”,与“音乐课”中“音乐”,其实存在认识上的错位。在各种调查中,问卷设计者将二者视为同一概念,这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学生往往把音乐的某个分支(比如流行歌曲)当作音乐的全部,所以,当他们发现音乐课所教授的内容与他对音乐某个分支的喜好相去甚远,而老师的教学又不能激发他的学习兴趣时,自然就“不喜欢音乐课”。
第七,音乐属于听觉艺术,这是基于它以声音呈现其艺术形象而言,主要靠听觉来实现审美感知。说“音乐不只是听觉的艺术”可能是考虑到音乐艺术的实践、表演和观赏会涉及到视觉、运动等因素,但不能就此否认“听觉艺术”的分类,不然就是犯了定义概念时未体现根本特质的错误。
第八,美育是审美教育,它与教育过程中相对枯燥的技能训练、知识传授并不矛盾。如果把美育过程完全等同于艺术体验过程,则违背了认识论中“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基本规律。即使教学经验再丰富的音乐老师,也绕不开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法的练习这两关。
第九,请让音乐老师教音乐”——音乐教师之所以发出这样的肺腑之声,想必是面对争鸣中所提及的国家层面、学术层面关于美育所承载的诸多使命和任务而感叹。其实,音乐老师当然是教音乐,这是毋庸置疑的。只要教师能够领悟美育的内含要义,掌握丰富的人文知识,具备深厚的专业素养,拥有过硬的教学能力,在教授音乐的过程中,你教的岂止是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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