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玖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泉州玖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吴伟平,成立日期是2015年12月29日,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企业文化推广;茶道文化传播与交流;艺术品销售;广告设计、制作与发布;电影制作与发行;文化创作与表演;游乐园。
公司前期工作以获取资源和信息为首要目标,对接项目主要有五大领域:互联网、教育培训、旅游休闲、寺庙文化、艺术品交易。公司已渐具影响力,将继续在“互联网+工艺”上深耕,主打五个品牌:中国雕艺家论坛、中国南派雕艺、世界陶瓷之都、世界石雕之都、世界工艺。现公司为了整体发展需要,向社会公开转让部分股权。经平等友好协商后,产生了新股东。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合作协议书。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条 合作细节如下: 1、公司一切业务由甲方主导建设和推广,乙方可以配合推广,但不参与经营;
2、公司决定以 万元人民币估值进行股权转让,现甲方向乙方转让公司股份 %,乙方付款给甲方 万元人民币。乙方为一次性投资,无需再投入资金,且只盈利不负亏损责任。甲方负责全部建设和运作费用,也承担全部亏损责任。
3、乙方若看不到发展前景,可以在半年之后提出请求,甲方无条件在一个月内归还其最初投资金额 万元人民币,并收回乙方股份; 4、甲方承担该公司一切法律、经济责任,乙方依法拥有该公司带来的一切品牌价值,但无权私自利用公司进行其它非法活动、交易和集资。 第三条 公司在该合作协议书签约之前产生的其它业务、文化品牌、债权债务等等均由公司法人吴伟平独自承担,投资者即股东不享有权益也不负相关责任。自签约之日起,股东开始行使各自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合作中所产生的一切额外附加值,包括和其它公司的签约利益,均由股东按股份比例共同拥有,任何一方都无权私自转让或买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同时,决议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通过才能生效。 第五条 股东都有保障公司机密,严格不向外泄露,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的义务。股东之间不可以相互转让股份,更不可以对外转让,若有特殊情况,须由股东会来决议。 第六条 股东股份会因以后的运营和投资数额发生改变,对此须由股东会来决议。 第七条 若发生合作终止必须召开股东会,并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一致通过方有效。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吴伟平,财务管理聘请专职人员负责,股东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其它职务和重大投资均由股东会决定。 第九条 本合作章程一式两份,法人和股东各一份,自签约之日起生效。其它未尽事宜均由股东会研究决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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